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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小区内地面停车场收费是否合理

发表于2011-11-09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以上规定看出,小区内事先规划的停车位收费是合理的,只有占用共同所有部分而建的停车位、车库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收费。
  那么,是否占用了共同所有部分应如何理解呢?举例说明,王某购房时通过购买而取得了一个车位的所有权,这个车位一定要是事先规划的,那么这个就是合理的。但随着小区内车位紧张,开发商又在原来草坪旁的空地上新建停车位,那么后建的停车位就属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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