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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不好点这里!!!

发表于2014-10-24
标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表于2014-10-24

这下物业不好有办法了

发表于2014-10-24

以后在哪里物业不好 就用着个说

发表于2014-10-24

有的小区物业就是可猖狂呢 对业主态度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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