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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婚姻法困住“丈母娘” 嫁女儿要房成虚幻

发表于2010-12-16
结婚前,女方经常将是否“有房”作为重要标准。然而,最新解释的婚姻法则对房屋产权进行了界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可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婚前买房并支付首付的,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离婚时可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丈母娘们”让男方先买房后结婚,房屋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一旦离婚,女方极可能无房可住。
发表于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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