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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期内不得随意涨房租

发表于2010-12-16
为规范商品房出租行为,保障承租权利,住建部近日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从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个方面对房屋租赁作了规定。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办法》增加了部分条款予以规范。

另外,《办法》还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提出了要求。《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北京中原分析认为,新出台的政策针对租赁市场加强管理和规范,着力解决之前部分租赁市场的问题,抑制群租等违规行为,侧重保护承租人,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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