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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央企建保障房的利与弊

发表于2011-05-17
保障房建设应该由谁来建?当然是由有资质的开发企业和建筑商,最近中央政府又鼓励央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但是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保障房建设最终应由政府统一来实施,特别是在建成后的投入使用与管理上,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政府在土地的出让与使用、房屋建成后的分配、使用与管理等方面都有所规范,否则就难以得到公平。

       据报道,现在有些央企或国企借以建保障房为名大肆利已之事。如5月的北京寸土寸金的西直门高粱斜街附近的一个央企家属区,有一处住宅施工场地却热火朝天。施工的地方原本是一家央企的旧厂房,现在拆了准备建自建房,房子建成后主要还是卖给自己企业的职工。今年沉重的保障房建设任务,使得各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都被推到了前台,而像这样原本处于灰色状态下的企业自建房则在保障房“军令状”的掩护下,似乎堂而皇之地变成了“阳光房”,保障房分配环节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愈发明显。目前住建部对此也表示,如果各地对这一政策利用得好,并加以规范,“在今年保障房建设任务那么重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办法。”言外之意可以鼓励。

       建国之初,土地都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地行政划拨使用,因此一些老牌的部委直属央企和国企,拥有着数量相当的优质土地。如今,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房价的飞速上涨,这些央企的“闲置”土地,都成了寸土寸金的地方。目前,全国各项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具体规定。惟一的一个相关文件是在2007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表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但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这种形势下,很多央企国企将旧的厂房厂区更改规划,用来自建经济适用房,并从中辟出一部分,“打点”分管部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客户。

       一直没有“大规模鼓励”建设的企事业自用房,却因为逐步铺展开的保障房计划,被业内认为似乎逐步“阳光化”了。今年2月下旬开始,住建部陆续与各地签订“军令状”,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务,而且所有分配完成的目标任务,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否则地方将遭到严厉处罚。在这一安排下,配合严厉的限购措施,保障性住房的增量供给在全国范围内的环比增幅将达到72%。但在资金有限、用地指标受限的情况下,这些数据则像“紧箍咒”一样,令地方政府备感头疼。于是,像上述的央企国企自有用地集资建房、企业自建保障房等方式也成为地方政府的“救命稻草”,逐渐成为保障房体系当中的新军。事实上,目前有些省市已经开始试图通过政策规范的方式鼓励企业自建保障房。一些权威人士也表示:“在目前这样的条件下,地方政府要多渠道增加保障房供应,完成中央交待的保障房建设任务,这自然也就成为一条权宜之计。”

      央企的土地是国有资产,央企自建后却成了企业员工的福利,而这一切都还打着建设保障房的旗帜。谁来有效地监管分配公平?5月3日,国资委下发《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发挥勘察设计、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建材供应等各方面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国资委新闻处处长苏桂锋表示,《通知》中的“有关企业”主要指的是16家房地产企业和5家“保留房地产业务但受到限制”的企业,但是其他央企仍然没有排除在外。一些央企认为:“按照国资委的要求,78家退房央企不能建设面向社会、用于政府回购的保障房,但并没有规定不能建设企业自用保障房。”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央企、国企的员工待遇也并不相同。据了解,在北京,除垄断性行业央企外,一般央企国企管理层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差距仍然很大,“如果央企国企自建保障房,主要面向符合国家保障房条件的职工,似乎也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监督,如何控制,做到公平分配。”部分央企建设的保障房也或将作为一种“福利”,为自己的职工预留一部分房源。

      所以在保障房的建设上,不要为了一个“量”而“萝卜快了不洗泥”,关键的是不能忽视了总体的公平性、政策的偏向性。原本是为了缩小贫富不均差距的保障房建设,却恰恰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借以建“自用房”为名,加大了分配不公、贫富不均的差距。所以不能鼓励央企、国企自行为是,可以鼓励有能力的企业以及社会方方面面都可投入保障房建设,让他们拿出建设资金交由一些政府统一安排,或建成后由政府制定统一标准进行分配和出让,由投资方得到相应鼓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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