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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蒙古:单户廉租房保障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发表于2007-12-28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为确保廉租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实际效用,内蒙古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各地在增加廉租房房源的同时,廉租房单户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廉租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将依照内蒙古各地的财政收入、物价、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指标确定,每户的廉租房保障面积应达到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左右,最低不得小于30平方米,但最高也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内蒙古相当一部分城市小套型租赁住房房源较为短缺,随着房价上涨,很多低收入家庭租不到合适的住房。为增加廉租房供应量,内蒙古要求各地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一批小套型廉租房,并收购、改建一批城市旧住房,补充为廉租房房源,但所有新建或确立为廉租房的住房面积必须限在50平方米以内。 

    此外,为尽可能地利用现有房源,内蒙古还要求上世纪80年代以后建设的小套型住房将不再实施大面积拆建,而是引导用于廉租房出租。
发表于2007-12-30
廉租房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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