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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证迟交一年 违约金只有四百

发表于2010-06-06
买了一套新房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儿,但章先生却因房产证迟延办理的问题而烦恼不已,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情况下,一怒之下将其告到法院。

原告章先生2007年10月,选中了位于望江西路某楼盘的一套住房,并与被告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章先生缴纳了首批购房款,余款办理了按揭贷款,将40多万元房款全部付讫。

该置业公司于2008年3月交房,同时,章先生即按照要求缴纳了办证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但一年来也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章先生认为,他已按合同约定在交房前将办证的资料及费用交给被告,而置业公司却未能按约定给他房产证,导致其无法入住,也无法将房屋出租获利,置业公司依法应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为439元,远远不能补偿损失。

于是,章先生家人多次找到置业公司,但因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不欢而散,于是章先生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赔偿其逾期办证违约金10939元(其中合同约定违约金439元,房屋租金损失10500元)、追讨房屋权属证书的交通费及误工费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这一数额,明显低于原告因被告迟延办理权属证书所造成的损失,但原告由此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损失10500元,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因此酌定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数额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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