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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央企“退房”应谨防更大垄断

发表于2010-04-11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4月12日是78家央企递交“退房”方案的“大限”。根据之前国资委要求,这些不以房地产业务为主业的央企必须在这个划定的时间表里,拿出“退房”的详细方案。目前,这些央企正在广泛接洽同行企业,推介需要退出的房地产项目。但是,从零星的媒体报道来看,这些非主营央企的“退房”并不顺利。

出现这种情况,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并且形成目前这种局面是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失控的一种结果,央企逐步增大在这个市场的份额也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现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出一个可以操作的方案,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尽管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出现扭曲,但它毕竟是一个市场,而且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市场,央企取得大量土地,并且成为“地王”,至少从形式上看,也是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手段得以实现的。那么,今天当央企需要执行国资委的“退房令”时,显然也只能按照市场化的手段来进行操作,而不能指望采用什么“一刀切”的手段,短平快地解决问题。那种利用行政手段以雷霆力量来强行要求央企“退房”的做法,不仅不合市场规律,同时也会招致这些央企资产出现大面积的损失。

而在这种以市场化手段“退房”的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出现形成央企对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垄断。由于此次国资委的“退出令”开了一个很大的口子,另外16家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央企可以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那么,如果对它们不加以必要的限制,78家非主营央企的子公司、股权以及土地在出让过程中就很容易流向这16家主营央企,从而形成央企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进一步垄断,这将使这次国资委“退房令”的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在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78家央企“退房”的同时,国资委应进一步明确另外16家央企不得借助这个时机进一步扩张自己的势力。当然,这会带来一个问题,78家央企在出让有关资产时可能难以寻找到合适的买家。事实上,目前这些面临“退房”任务的央企正面临着这种困境。而如果说这78家央企集中出让资产造成土地价格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这正是市场调控期望达到的效果,也是广大民众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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