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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限价商品住房收房时的注意法律事项

发表于2011-06-13
一:开发商交房时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2: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3: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4:提供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5:出示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约定的条件。
交房约定具体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第十一条交付条件的约定。
如果开发商不符合以上的交房条件,拒绝收房并且让开发商承担《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收房时是先交钱后验收还是先验收后交钱?
《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购房人在收房时,开发商必须先让购房人查验房屋,然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手续。
三:收房时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和供暖费是必须交给开发商吗?
1:开发商不得将业主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
2:如果约定由开发商代交,则把以上费用交给开发商,否则由业主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相关费用。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第十五条 交接手续第(五)项。
四: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合同有约定以约定,一般约定是据实测面积结算房款;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以法定,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n五:房屋质量和空气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退房?
一:只有限价商品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业主才有权退房。
二:只有限价商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业主才有权退房。
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第十六 条限价商品住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六:收房时遇到质量瑕疵如何处理?
可以在保全证据的情况下先收房,然后让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免费维修,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拒绝维修,可以自己先维修,然后向开发商追偿维修费用,不要过了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具体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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