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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关部门”无行政强拆权

发表于2011-07-04
 6月30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依据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后针对居民不搬迁的情形,有关部门不能采取行政强拆的行为,但市县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可废止。

据了解,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各地都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包括对原有规定进行修改、废止,以政府规范性文件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暂行办法,具体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据悉,合肥市也及时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就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予以明确;同时还启动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不过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尚不成熟,建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后,再适时制定合肥市的法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废止的同时,有关部门将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加快《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修改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行为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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