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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购房合同被强行签署的“附加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发表于2011-11-09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首先,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只有在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及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才是无效的。 
发表于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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