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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监会严控时点偿付风险 房地产信托需报备前置

发表于2011-07-06

房地产信托业务虽然没有被直接叫停,但是各地银监局日前通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项目须事前报备”。6月30日,银监会非银部在杭州召开房地产信托业务研讨会,监管当局再次表示,将继续推行“事前报备”制度,并密切监测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持续进行风险提示。

监管当局人士在会上指出,“房地产信托业务是否叫停,不取决于银监会,取决于信托公司。”言下之意,如果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和规模得不到有效控制,监管层将被迫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

“事前报备”和“事前审批”有本质区别,但基于中国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微妙关系,信托公司普遍反映,“这和审批没什么两样了”,因为,“报备后,银监局要给出意见,只要监管者对项目稍有微词,信托公司就不敢再做了。”一家中型信托公司总经理说。

收紧房地产信托业务,最主要的原因是,银监会需要配合宏观经济决策层进行房地产调控。同时,监管当局也担心,房地产项目到期出现无法兑付的案例,对信托行业的声誉带来重创。

监管从“事后”到“事前”

今年二季度以来,银监会一再收紧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

从5月份开始,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开始逐个监测房地产信托项目的资金投向、资金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6月份,银监会多次“窗口指导”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余额较大的信托公司,要求“规模要实现稳中有降”;对于房地产信托新增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要求“把握好节奏,严格控制增速”。

但这一切监管措施均未完全奏效。用益信托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4-6月,房地产信托规模分别为385.37亿元、324.64亿元、341.14亿元。今年上半年,房地产信托规模已经达到1540.87亿元,同比增长119%。

因而,银监会被迫从7月开始实行房地产信托业务“事前报备”制度。按照以往的规定,信托公司只需要在集合信托发行完毕后,到银监部门“事后报备”即可。

“报备”从事后改为事前,使得银监会在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上,掌握了主动,吸取了去年监管银信合作的教训。去年,由于只是一再“忠告”,而没有刚性措施配套,银信合作超过2万亿规模,最终银监会只得全面叫停该业务。

去年6月1日,银监会非银部紧急召集信托公司开会,通报银信合作规模4月30日已达1.88万亿,并“忠告”说,“如果到6月底,银信合作规模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银监会高层必将彻底叫停此项业务。”

但“忠告”之后,一些信托公司反而快马加鞭,力求在“关门”前多做几单,6月30日,银信合作规模突破2万亿,7月2日,银监会非银部被迫电话通知信托公司,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为个体和行业的利益存在差异,各家信托公司今年二季度以来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上的表现,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从信托行业的整体利益而言,主动控制规模是现实的选择。此轮房地产调控力度空前,宏观经济决策层绝不会容忍“按下葫芦浮起瓢”,在收紧银行开发贷之后,让房地产信托融资疯长。但是,从单个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关门”之前,争取“多收三五斗”成为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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