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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征收权责主体归位政府

发表于2011-01-26
在房屋征收权责主体的定义上,政府归位。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对于征收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同意委托。建议明确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以及与委托部门的关系,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等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也有意见主张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拆迁公司实施搬迁,并取消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二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由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房屋征收必然是政府行为。按照此前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专家指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然而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由于拆迁进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取消了建设单位拆迁,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权责利的统一上,《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在评价《条例》时表示,“明确禁止建设单位执行拆迁”是《条例》最大的进步之一。他进一步表示,能够体现进步性的内容,还包括“对暴力拆迁等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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