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限购下的买房攻略:没有最雷 只有更雷

发表于2011-02-25
在“没有最严,只有更严”的北京限购政策下,“没有最雷,只有更雷”的多种为“避限”的“买房攻略”也应运而生。

记者收集了部分应对“攻略”,就其可行性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文友律师。

面对“歪招横出”的楼市,胡文友提示购房者,绝大部分攻略所提供的方法并不可行,少数“攻略”属于政策有漏洞,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奉劝购房者不要铤而走险。利用假证明来购房,一旦被审查出来之后将失去购房资格,并损失已经支付的定金或者首付款。而利用假结婚、假离婚、先签合同后过户等手段购房的,不仅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引起家庭纠纷。

攻略一:出具银行5年存款证明

可行性:(基本不可行)

2月23日,知名作家郑渊洁在微博上发表言论:“外地人在北京购房、买车需提供连续5年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外地人为此发愁。我以为很多外地人已连续5年在北京缴纳个税,而自己忘了。1999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9日开征银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外地人此期间只要连续5年在北京有个人存款,就肯定连续5年在北京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律师提醒:虽然在“京15条”中对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解释,但胡文友律师认为,购房需要出具的是个人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存款利息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因为分析政策,对5年完税证明的要求主要是希望购房人是在京长期工作居住生活,并对北京税收有贡献的居民。

攻略二:补缴5年社保

可行性:(可行,但有条件限制)

对于部分在京工作多年但拿不出5年完税证明的购房者来说,和单位协商补缴5年社保或是比较可行的方式之一。

需要提示的是,首先必须在单位认可的前提下,补缴需要自己负担(单位+个人)的保险费用,一年大概1万多,每年都不一样,因为社保基数不同,所以缴的钱也不一样。目前北京市有个别中介从事此业务,收取1万~3万元的居间费用。

律师提醒:这属于钻政策漏洞的一种做法。但前提是,此前5年,补缴人没有异地社保记录,也从未领过失业补助。此外,社保相关工作人员会严格审查补缴人的毕业年限。毕业不满5年的不可能实现补缴5年社保的愿望。

攻略三:假结婚、假离婚

可行性:(有一定可行性但风险极大)

“京15条”公布后,在媒体工作的孙先生将MSN个人签名改为:2008北京欢迎你,2011要有户口的。与孙先生观点类似,在微博上,有网友大呼,嫁人必须北京男(男方必须有5年纳税证明,“嫩男”免谈)。

同时,最近网络上也出现了所谓的报价信息:某男发帖叫价20万,求与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假结婚,婚后她会获得购房的资格,购房之后马上离婚。该帖指出,双方签协议并予以公证,男方不会占女方任何便宜,双方不住在一起,“婚姻”续存期间各自财政独立,但男方有协助女方尽快买房之义务,买房后尽快解除婚约。发帖者同时指出,如买房顺利、合适,可再给男方10万元补助金。

律师提醒:一旦婚姻关系产生,就会出现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财产关系,法律规定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房产,“假结婚”后购房再离婚时,若结婚双方协商不好将会面临财产分割的纠纷。而双方的私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攻略四:成为公司合伙人

可行性:(可行)

有些公司在网上发帖表示,可以吸收合伙人,成为合伙人后,公司的纳税记录就可以视为合伙人的纳税记录,这样就可以轻易实现5年纳税的要求。

律师提醒: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主要指以家庭方式经营的)等实体存在的名义合伙人在企业责任中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以合伙人个人为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公司为主体。因此,名义合伙人或名义经营人确实可以通过公司的纳税记录获得“合法”的纳税“假证明”。只要公司纳税满5年,这一部分人就被划入了有资格购房的行列。但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实现这一条件。

攻略五:购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可行性:(有一定可行性但风险极大)

网络上有自称二手房经纪人的网友称,可以通过正规公司为购房人“补交”个人所得税税款并补开纳税证明,从中收取中介费盈利。但本报记者在中介门店尚未发现该情况。

律师提醒:这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违法行为,有经纪公司称可以帮助办理假纳税或者社保证明,这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了。现在关于税款缴纳公司都有联网。一旦被发现造假必须承担相应后果。

攻略六:委托别人买房,让他给你写个借条。到法院起诉他,没钱还,拿房抵债。执行庭帮你办过户。

可行性:(基本不可行)

从限制购车开始,就有人在网络上支招,用强制执行的方式完成过户。具体做法是首先寻找一个有购房资格的人购房,然后双方先订立一张欠条,要求以房还债,最后一方无力偿还债务通过法院裁定以房抵债,并由法庭强制执行进行更名。

律师提醒:该做法不可行,因为,如果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没收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再用拍卖款偿还债务。

发表于2011-03-08
发表于2011-10-18
发表于2011-10-31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