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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7日内应退押金 避免不合理占用

发表于2008-07-15
 

具体规定:《前期物业合同》规定,业主申请装修时,物业公司除约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另收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如收取押金的,在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物业公司应在完工后7日内退还。

解读: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目前一些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时收取一定装修押金的做法比较普遍,确实避免和弥补了装修对物业区域造成的损失。但也出现了一些物业公司擅自不合理占用或扣除押金,一些物业公司还利用这个机会巧立名目,向业主乱收费。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哪些费用不应收取,以及押金应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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