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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 面向三类群体提供住房

发表于2011-03-16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家要求,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定位于满足住房困难群体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主要面向三类群体,一是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 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二是上年人均 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三是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包括外地来津有工作的无房人员。

户型标准

经审核符合资格的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可租赁一室户型房屋;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可租赁二室户型房屋。符合一室户型房屋承租条件的申 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二室户型房屋承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配租标准按本市廉租住 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

选房顺序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再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最后其他符合条件类”次序,由经营管理单位组织申请家庭选房。此外,根据国家要求,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类别的申请家庭中优先选房。

租金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取得“三种补贴”

资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享受政府给予的租房补贴。按照目前的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每月每平 方米1元交纳租金,租金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的差 额享受租房补贴。

承租时间

租赁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其他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可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原房屋实施拆迁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承租家庭须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的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违规查处

据悉,为维护公共租赁住房正常居住秩序,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和违规查处力度。承租家庭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空置,不得擅自改变承租 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一经发现,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承租人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如实 记录其不良信用,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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