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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华:万科追加捐款涉嫌多数人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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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苏振华:万科追加捐款涉嫌多数人暴政
耗子肚
发表于
2008-05-28
进微信群讨论
近来,万科董事长王石遭到网民痛批,指责万科捐款太少。这个指责毫无道理,行善还被批评说不过去。何况万科是公众公司,捐款需要按公司程序操作,王石解释董事会授权的年度捐款限额已经用足,这一解释完全成立。
面对指责,王石旋即出手开始危机公关,一曰道歉,二曰加捐。万科公司5月20日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批准公司在净支出额度人民币1亿元以内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公告明白显示,作为法人主体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支出不超过1亿元的无偿重建款项。
国难当头,灾区人民急待救助,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乃是国民的责任和荣誉。如此,当然要对如万科慷慨解囊的义举大声喝彩。
可是,且慢,此举当真合适吗?基本的事实是,万科是公众公司,它的一切财产均属于万科的股东所有,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并不拥有万科的财产所有权。固然经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公司管理层有权将公司财产支出于正常经营,但目的只能是为公司获取利润。此番支出用于灾区重建,目的固然崇高,但行为说白了就是把分属于股东所有的公司财产奉送他人,这已然违背了股东联合起来组建公众公司的基本目的。
“服从多数”不适用财产剥夺
有论者指出,如果股东不同意公司捐款,自可用手投票表达自己的立场,否决这一议案。这种看法其实似是而非。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则是,小股东服从大股东,如果持股比例多的股东同意公司议案,持股比例少的股东的异议无效。这一原则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没什么问题,若是援引这一规则表决无偿出让公司财产,则是一种多数人暴政。
比如,有人持有万科亿分之一的股权,理论上1亿的捐款有1元属于该人,如果其他股东都同意(捐赠)而该人不同意但也不得不损失这1元。就是说,多数人的意愿可以取代他的意愿并剥夺他的1元财产。推而广之,今天可以以多数人的意愿剥夺某些人的1元,明天就可能以多数人的意愿剥夺某些人的更大的财富甚至生命,这便是多数人暴政。
因此,人们某些权利绝对不可以纳入到多数决策的范畴。今天,包括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权利已获得广泛的共识,即这些权利根本不能进入公共表决的议题。
依据这一原则,对于公众公司来说,无偿给付公司财产的议案,就不应该出现,一出现就会造成多数人的意志替代或剥夺少数人的意志的恶果。据此,笔者愿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万科公司根本不应该捐款!股东有捐款意愿,可以自己单独进行。
上市公司捐款应有法律规范
在目前的态势下,即便有股东想投反对票,可是他敢吗?谁投反对票谁就马上会成为千夫所指,王石最初被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因此,这一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巨大的道德威慑压力之下,股东其实毫无选择余地,其实质就是王石对股东的一场道德绑架。网民绑架王石,王石固然冤枉,可此番王石绑架股东,却是己所不欲、为何施于他人?
或许还有论者指出,公司捐款意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是出于经营层面的考虑。但若有企业胆敢如此辩解,必将遭到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使得公司形象丧失殆尽。慈善是自我道德的要求,是不能考虑利益回报的,否则便是伪善。
当然,还有一个补救的措施是,在股东大会上实行“一致同意”的决议规则。理论层面上,对于剥夺生命、征收财产之类的议题,不容置疑地要求实行一致同意原则。这在制度设计上就要求每一个股东都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可是,即便是实行这一规则,在即将召开的万科股东大会上,不可能所有股东同时到场表达,若是在场股东一致同意这一议案,仍然不能视为决议获得了合法性,因为沉默的股东只要不是明示同意,则应该视为不同意。如果议案不曾取消依然诉诸表决,我的一个建议是,请大股东们勇敢地站出来,顶住可以想见的巨大道德压力,以你们理性投出神圣的反对票,否决这一议案,实现对沉默股东权利的事实上的捍卫,以示股东权益凛然不可侵犯。
笔者希望,王石事件后,我国的公司治理条例马上予以完善补充:上市公司若要捐款,只能是在事先得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实行。慈善是爱心的体现,彰显的是一种伟大的美德。但无论目的如何的崇高,都不能成为动摇我们社会基石的理由,更何况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私人的方式进行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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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指责,王石旋即出手开始危机公关,一曰道歉,二曰加捐。万科公司5月20日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批准公司在净支出额度人民币1亿元以内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公告明白显示,作为法人主体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支出不超过1亿元的无偿重建款项。
国难当头,灾区人民急待救助,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乃是国民的责任和荣誉。如此,当然要对如万科慷慨解囊的义举大声喝彩。
可是,且慢,此举当真合适吗?基本的事实是,万科是公众公司,它的一切财产均属于万科的股东所有,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并不拥有万科的财产所有权。固然经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公司管理层有权将公司财产支出于正常经营,但目的只能是为公司获取利润。此番支出用于灾区重建,目的固然崇高,但行为说白了就是把分属于股东所有的公司财产奉送他人,这已然违背了股东联合起来组建公众公司的基本目的。
“服从多数”不适用财产剥夺
有论者指出,如果股东不同意公司捐款,自可用手投票表达自己的立场,否决这一议案。这种看法其实似是而非。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则是,小股东服从大股东,如果持股比例多的股东同意公司议案,持股比例少的股东的异议无效。这一原则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没什么问题,若是援引这一规则表决无偿出让公司财产,则是一种多数人暴政。
比如,有人持有万科亿分之一的股权,理论上1亿的捐款有1元属于该人,如果其他股东都同意(捐赠)而该人不同意但也不得不损失这1元。就是说,多数人的意愿可以取代他的意愿并剥夺他的1元财产。推而广之,今天可以以多数人的意愿剥夺某些人的1元,明天就可能以多数人的意愿剥夺某些人的更大的财富甚至生命,这便是多数人暴政。
因此,人们某些权利绝对不可以纳入到多数决策的范畴。今天,包括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权利已获得广泛的共识,即这些权利根本不能进入公共表决的议题。
依据这一原则,对于公众公司来说,无偿给付公司财产的议案,就不应该出现,一出现就会造成多数人的意志替代或剥夺少数人的意志的恶果。据此,笔者愿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万科公司根本不应该捐款!股东有捐款意愿,可以自己单独进行。
上市公司捐款应有法律规范
在目前的态势下,即便有股东想投反对票,可是他敢吗?谁投反对票谁就马上会成为千夫所指,王石最初被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因此,这一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巨大的道德威慑压力之下,股东其实毫无选择余地,其实质就是王石对股东的一场道德绑架。网民绑架王石,王石固然冤枉,可此番王石绑架股东,却是己所不欲、为何施于他人?
或许还有论者指出,公司捐款意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是出于经营层面的考虑。但若有企业胆敢如此辩解,必将遭到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使得公司形象丧失殆尽。慈善是自我道德的要求,是不能考虑利益回报的,否则便是伪善。
当然,还有一个补救的措施是,在股东大会上实行“一致同意”的决议规则。理论层面上,对于剥夺生命、征收财产之类的议题,不容置疑地要求实行一致同意原则。这在制度设计上就要求每一个股东都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可是,即便是实行这一规则,在即将召开的万科股东大会上,不可能所有股东同时到场表达,若是在场股东一致同意这一议案,仍然不能视为决议获得了合法性,因为沉默的股东只要不是明示同意,则应该视为不同意。如果议案不曾取消依然诉诸表决,我的一个建议是,请大股东们勇敢地站出来,顶住可以想见的巨大道德压力,以你们理性投出神圣的反对票,否决这一议案,实现对沉默股东权利的事实上的捍卫,以示股东权益凛然不可侵犯。
笔者希望,王石事件后,我国的公司治理条例马上予以完善补充:上市公司若要捐款,只能是在事先得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实行。慈善是爱心的体现,彰显的是一种伟大的美德。但无论目的如何的崇高,都不能成为动摇我们社会基石的理由,更何况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私人的方式进行慈善活动。